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及处罚
根据《刑法》第347条、第356条、第357条对本罪作如下的理解: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制法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的行为。 一.本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人民的身心健康; 2.客观方面表现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罪为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中的一种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依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仍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二、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犯本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有关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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