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处罚规定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处罚规定
第三百六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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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处罚规定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处罚规定
第三百六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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