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将扩大非监禁刑 大学生轻罪或可不坐牢

时间:2011-05-27 08:58:32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广东将扩大非监禁刑 大学生轻罪或可不坐牢

 

摘要:广东率先将3年以下非监禁刑扩大适用,25岁以下大学生犯罪共享优惠新快报记者黄琼通讯员林劲标莫君早部分未成年犯和犯罪的在校大学生将优先考虑适用非监禁刑。61...

广东率先将3年以下非监禁刑扩大适用,25岁以下大学生犯罪共享优惠

 

   新快报记者 黄琼 通讯员 林劲标 莫君早

   部分未成年犯和犯罪的在校大学生将优先考虑适用非监禁刑。61起,广东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公检法司、团委等六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非监禁刑工作体系的实施细则(试行)》将在全省执行。

   细则规定,对于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应优先适用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另外18-25岁的在校大学生也参照细则适用。据悉,此前仅规定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可适用非监禁刑。

 

   现状

   未成年犯占全国10%以上

   未成年人犯罪后是该收监,还是判处非监禁刑?这个争论长期困扰司法实务界。

   近五年来,广东各级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罪犯数量达4.3万余人,占同期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11%,占全国的比例已超过10%每次看到这样的数字我都感到心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多年来一直关注少年司法制度的构建。

   郑鄂认为,对于青少年犯罪绝不能一判了之,不能过于依赖和迷信监禁刑的适用,要突出非监禁刑的教育、挽救功能。面对广东3000万流动人口、150万留守儿童的现实,郑鄂坦言倍感压力。

   缺乏标准,非监适用率低

   广东高院刑四庭庭长陈冰介绍,2006年到2009年,全省对于未成年罪犯的非监禁刑适用率仅为9.24%,远低于山东、河北等省40%60%的适用率。到了2010年大改革,其适用率才达到28%以上。

 

   广东高院去年的调研报告揭示,导致未成年人非监禁刑适用率明显偏低的主要原因有三:

   一是法律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如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具体评判标准是什么,没有细化。

   其二,非监禁刑执行体制不完善,执行主体监管力度不够。

   另外,被告人自报身份问题突出,身份核查机制不灵,导致了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难以适用非监禁刑。

   加之占未成年被告人大户的外地户籍(非广东籍)少年犯存在判后移交难,容易出现脱管、漏管等问题,也客观上导致了非监禁刑的适用难。陈冰分析。

   细则

   符合四种情形不用蹲监

   明确向被害人真诚赔礼道歉为有悔罪表现

   据细则规定,对不符合最高院规定的免予刑事处罚情形,并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形的,应当宣告非监禁刑。

 

   【适用范围】

   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应比照成年被告人适当放宽适用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或驱逐出境等非监禁刑:

   1.所犯罪行的法定刑幅度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的;2.所犯罪行的法定刑幅度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的。

   对于犯罪时十八周岁以上二十五周岁以下的在校学生,应参照关于对未成年罪犯适用非监禁刑的规定处理。

 

   【适用条件】

   未成年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犯罪情节较轻:

   1.具有可宽恕的犯罪动机或原因的;

   2.初犯、偶犯;

   3.犯罪中止、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

   4.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的;

   5.过失犯罪的;

   6.犯罪手段、方法不残忍、不恶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告诉才处理的;

   8.从犯、胁从犯;

   9.具有其他从宽处罚情节的。

   未成年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悔罪表现:

   1.自首或立功的;

   2.努力采取措施挽救损害或防止损害扩大的;

   3.主动退赃的;

   4.积极赔偿损失的;

   5.向被害人真诚赔礼道歉的;

   6.具有其他悔罪表现的。

 

   未成年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1.犯罪中止、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和过失犯罪等主观上没有再犯故意或失去作案动机的;

   2.失去作案能力、作案条件,客观上没有再犯可能性的;

   3.一贯表现良好或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所居住社区的居民没有联名要求严惩被告人的,视为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未成年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具备监管(监护)、帮教条件:

   1.在广东有经常居住地的;

   2.其父母、学校愿意承担监护、帮教义务的;

   3.犯罪地建有监管、帮教基地可以接收罪犯的;

   4.有社区、街道或者公司、企业等合法单位愿意接收和协助监管、帮教的;

   5.保证人自愿承担协助监管、帮教义务,同时提供保证金进行担保的。

 

   【应当适用情形】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对其中不符合免予刑事处罚情形,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宣告非监禁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谨慎适用情形】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被告人,应当从严控制、谨慎适用非监禁刑:

   1.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情节严重的教唆犯;

   3.所犯罪行本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被减轻处罚的;

 

   【禁止适用情形】

   未成年被告人,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不得适用非监禁刑。

   创新

   优先考虑非羁押少逮捕

   一般不并处罚金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新快报讯 细则从未成年被告人案的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均设计了相应的工作流程,并对圆桌审判、社会调查、心理辅导、分案起诉、判后寄语等各种创新进行正名,分别纳入了公、检、法、司等机关的工作职责范围。

   根据细则规定,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时,公安机关应优先考虑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检察院应依法少捕慎诉,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开展社会调查。公检法司都应当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具备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提出专业测评意见。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院应当向法院提出是否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在定罪量刑时,能不判处刑罚的,应尽量不判处刑罚;能不适用监禁刑的,应尽量适用非监禁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罚金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不判处罚金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细则还提出了几大创新——

   亮点1 身份不明不影响适用

   细则明确规定,未成年被告人的户籍地、判决前实际羁押时间和未成年人身份不明,不影响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亮点2 年龄不明作有利处理

   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实际年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讲真实姓名、地址,难以查明其实际年龄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骨龄鉴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且确实无法查清的,应依法作出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认定和处理。

 

   亮点3 电子监控监管

   对被适用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法院可以向未成年罪犯及其监护人发出监管令,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必须遵守和履行某些限制性规定。

   对非本省籍未成年罪犯,具备条件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可以采用限定活动区域、责令定期报到、责令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责令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责令在非监禁刑矫正基地就业或就学、通过电子设备监控行踪等方法进行监管和帮教。

 

   亮点4 刑后不留案底

   值得一提的是,细则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的非监禁刑档案应严格保密,对适用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犯罪记录消灭制度。非有法定事由,不得公开未成年人被刑事立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起诉或被适用非监禁刑的记录。

 

   记者了解到,今后对采取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犯,有望实现刑后不留案底

   释惑

   不用坐牢会否纵容犯罪?

   实践证明:一般都能珍惜机会,重新犯罪的很少

   有不少公众认为适用非监禁刑会纵容犯罪,对此陈冰表示,被宣告适用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犯普遍是涉世未深经不起诱惑或缺乏家庭关爱的,在适用非监禁刑后一般都能珍惜机会,重新犯罪的现象很少。据统计,广东非监禁刑罪犯(包括未成年罪犯)的重新犯罪的平均比例为0.84%,远远低于监禁刑罪犯的3.69%。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过分强调适用监禁刑,不仅对一些危害较轻的罪犯改造不利,还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据有关部门透露,一名监狱服刑罪犯的监管经费是社区服刑人员年矫正经费的10倍。

   更为关键的是,对少年犯适用非监禁刑,能起到避免罪犯间相互传授犯罪方法,杜绝交叉感染的危险,将其放置在社会中,有助于其在社会各界帮助下进行改造和重生。陈冰表示。

   新快辞典

   非监禁刑

   非监禁刑是指对犯罪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严重、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以适用缓刑、管制及可独立适用的附加刑等为主,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罚方式。即罪犯在定罪后在一定条件下不被羁押,而享有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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