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罪 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 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 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 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000元至10000元 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上,归个人 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0000至30000元以 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三)受贿罪 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 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 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四)单位受贿罪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 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行贿罪 1、行贿数在10000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0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 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对单位行贿罪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在20万元 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 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 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介绍贿赂罪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 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三次以上或者为三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 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八)单位行贿罪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十)隐瞒境外存款罪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中国新增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新罪名。从2009年10月16日开始,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司法机关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