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3月26日第6版刊登了《自首情节不适用交通肇事犯罪》一文,该文作者认为交通肇事犯罪中,因肇事者有救治伤者、保护现场、等待有关机关处理的义务,若对肇事者适用自首情节则是对同一种犯罪行为的两次从宽处罚,故不应适用自首情节。笔者认为,依据罪
被告人郭某某与鲍某甲于2013年5月20日结婚,二人系二婚,婚后无子女,并于2016年1月22日离婚。2015年7月29日,被告人郭某某因家庭纠纷,在家中遭到鲍某甲儿子鲍某乙的殴打后,为发泄情绪,报复鲍某乙及其家人,于当晚21时许,在家中将鲍某甲母亲蒋某某(80岁
2017年1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采用钢筋钳剪断卷帘门挂锁的方式潜入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某商行,将货架及地上的60条香烟、4包硬中华香烟及收银台钱箱内的人民币400元装入编织袋内盗走,并藏匿于南平市建阳区童游新华新村一车库内。当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
2016年4月,被告人刘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公安机关侦查及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刘某对自己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未交待自己存有前科的事实。庭审时,刘某当庭陈述其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查明,刘某于2007
新罪判决尚未生效之前,前罪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尚未执行完毕的,并罚时在判决主文中不予列明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刑期起止日期;已执行完毕的,新罪判决中无需再数罪并罚。
陈某与李某因建房产生矛盾,李某用碗扔向陈某背部,陈某用棍子击打李某头部。陈某拨打电话报警称自己被打伤,后民警赶到,双方如实向警方陈述了事件经过。经鉴定,李某构成轻伤。
特殊自首 相对于一般自首,特殊自首之所以特殊,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是适用对象的特殊性。一般自首适用于一般犯罪人,而特殊自首只适用于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 其次是适用条件的特殊性,特殊自首的适用条件是如实
关于自首的处罚 〔释义〕本条是关于自首的概念以及对自首犯如何处罚的规定。 是对原刑法第六十三条的修改。主要修改是: (1)明确了自首的概念; (2)对自首以后的处罚原则作了具体化规定; (3)增加了 以 自首论 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
自首的认定 (一)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 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人的自首,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共同犯罪人 自己的犯罪事实 的范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各种共同犯罪人自首时所要交代的 自己的犯罪事实 的范围,与其在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和具体分工是相适应的。 1 .主
自首 一、自首的概念: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 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必须具备的条件:(1)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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