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7年4月1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关于开展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并发布《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军长吴少军介绍了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玲主持通气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2月26日第3版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2015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对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进行拘留、逮捕、羁押、监管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施加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强制措施,是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司法
199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加了破坏监管秩序罪,破坏监管秩序罪是专门针对监管场所罪犯又犯罪案件的,不可否认破坏监管秩序罪制定后,对于打击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使司法机关打击破坏监管秩序的行
本罪拒不执行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刑法修正案(六)》,对原《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进行了修改
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
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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