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是 1997 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1979 年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 年《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均没有规定此罪名。从 1997 年刑法实施后的司法实践看,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 186 条第 2 款),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 中国 境内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及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取消操纵证券交易罪,刑法第 181 条第 2 款 ) ,是指以获取不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特征为: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概念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伪造、变造金融票据侵犯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国 刑法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 民事法律关系 和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使得罪与非罪界限比较模糊,难以界定,这是近几年来对此罪名的解释和适用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颇多争议的主要原因。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
高利转贷罪 概念 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当前存在一些企业打 擦边球 的现象,即从银行贷出资金后由于未能立即投入使用而成为闲置资金,为了减少利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一 ) 概念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是指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
持有使用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侵犯客体 持有、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客体 持有、使用 假币 罪侵犯的客体应为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是一个内容广泛的概念,它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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