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散装酒上贴“天之蓝” 构成犯罪获刑九个月

时间:2017-05-03 16:20:34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沈某、刘某未经许可在散装白酒的包装上粘贴“天之蓝”、“海之蓝”商标,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在高丽营镇,被告人沈某、刘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制作贴有“海之蓝”、“天之蓝”注册商标的白酒。2017年1月,被告人沈某、刘某在该处被民警查获。当场起获并扣押白酒共计462瓶及散装白酒、包材、压缩机等作案工具及材料。经商标所有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认定,涉案462瓶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价值为人民币79416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刘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刘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两种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均应予惩处。被告人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没收在案扣押的赃证物。

友情链接

本站关键词:刑事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网-张建军律师-犯罪咨询-律师咨询-刑事辩护-刑事律师-刑事诉讼-辩护律师-刑事法律咨询-深圳法律咨询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网 首席律师 张建军律师 预约咨询专线:13631680942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洲石路九围段宏发科技园十号铺 广东青泉律师事务所
邮 编:518126 电子邮箱:8367609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