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市场秩序罪

时间:2010-11-03 09:02:45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扰乱市场秩序罪

1、概念:

扰乱市场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对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不正当竞争,从事非法经营贸易或者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强行进行交易,扰乱和破坏等价有偿、公平竞争和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扰乱市场秩序罪

1、概念:

扰乱市场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对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不正当竞争,从事非法经营贸易或者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强行进行交易,扰乱和破坏等价有偿、公平竞争和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扰乱市场秩序罪有四个必备要件:

1)、犯罪客体

  所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关系 扰乱市场秩序罪侵害的客体是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

2)、犯罪的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是指客体在什么条件下,被什么行为所侵害,并造成了什么危害后果。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是:

  (1)违犯了工商行政管理土地、商检、劳动等市场管理法规;

  (2)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情节严重或数额较大或绐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有危害后果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造成了社会危害后果,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其中可分为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两类。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要件是:

  (1)年龄16周岁以上;

  (2)具有能够控制和辨别自己行为的能力,即非精神病人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单位犯罪主体是指新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类主体均可构成扰乱市场秩序罪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4)、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结果所持的心理状态,分故意和过失两种。

 

友情链接

本站关键词:刑事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网-张建军律师-犯罪咨询-律师咨询-刑事辩护-刑事律师-刑事诉讼-辩护律师-刑事法律咨询-深圳法律咨询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网 首席律师 张建军律师 预约咨询专线:13631680942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洲石路九围段宏发科技园十号铺 广东青泉律师事务所
邮 编:518126 电子邮箱:8367609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