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据了解,2015年2月5日15时许,博白县东平镇合江加油站路口路段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二伤,这起事故主要是因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车盲目横过马路引起的。
当日,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陈某从博白县东平镇合江加油站路口驶出向左转弯时,与沿216省道由北往南行驶的由陈某旺驾驶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中型自卸货车相碰撞后,中型自卸货车向前侧滑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白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白某某当场死亡,张某、陈某受伤以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旺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白某某、陈某无责任。
据张某供述,她没有取得摩托车驾驶证,案发当日天在下雨,她与陈某购物回来在博白县东平镇合江加油站内躲雨,雨小了她便驾驶一辆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搭乘陈某从加油站路口出来,打算左转弯继续驾车回家,横过马路时其没有注意观察来往的车辆,突然嘣的一声响,她就什么也不知道了,醒来时已经在医院。后来听说陈某也受伤住院,还有一个当场死亡。
经治疗伤好后,张某以为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就一直外出工作。直到2016年11月11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民警在对罗城某宾馆例行检查时,将已经因交通肇事罪被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列为在逃人员的张某抓获,2016年11月12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博白县检查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庭审中,张某后悔不已,自己一个人的错误不仅让几个家庭陷入困境,自己也将面临牢狱之灾,内心的愧疚和痛苦不言而喻。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引起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