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狱警10万现金逼写40万欠条 男子获刑44个月
时间:2017-08-02 16:48:07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牟某,你会红的,两家媒体感兴趣。”“你在玩我,你等好了,我不要钱了,我不扒下你这身皮我跟你姓!” 辽宁男子曲某以检举狱警与监区犯人合伙经商分红相要挟,向一名狱警敲诈了10万现金,并逼着狱警写了一张分两期偿还40万的欠条。8月1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该案,根据现在证据目前无法证明狱警参与经商分红,曲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刑。
朋友合伙经商失败起纠纷
1973年出生的曲某,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1999年,曲某和沈阳张某相识成为朋友。2003年,张某借钱给曲某130万元做生意,后来生意效益不好,曲某仅还回了三四十万元。2005年,张某因合同诈骗犯罪被抓判处无期徒刑,在沈阳一家监狱服刑。
曲某常去监狱探望张某,因此与狱警牟某相熟。2011年,曲某和牟某的同学王某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但没有实际注资。许某与王某是同学,在灯具城经营一家灯具店,因向沈阳一家饭店提供灯具,经王某联系认识了曲某,所以在公司成立时也将其列为了股东。
2013年,当曲某前来探望时,张某给曲某联系在大连的一个装修工程。期间,曲某将牟某介绍给了工程负责人称是医生,所以当这名工程负责人妻子生产时找到牟某,牟某帮忙联系了医院。曲某找人投资50万后没有成功,曲某让张某返还投资50万元并承担经济损失71万元。此后,张某陆续给了投资者近100万元。
威胁狱警索要50万元
曲某说,2016年2月1日,自己给牟某发微信说联系不上张某,让其转告张某还30万欠款。“牟某回短信说,公司的事儿和他有关系。”于是,曲某给牟某打电话说其参与张某经商活动,要到纪检部门去举报,如果想平事就给他拿钱。
2016年2月24日10时许,曲某来到监狱找牟某,牟某否认与公司有关,也没有收到张某的钱。曲某遂到纪检科举报。牟某说,当晚,他接到曲某电话说已经与纪检室科长见面,但给留一次机会让其赶紧拿钱,否则就扒掉他的警服。此后,曲某不断给其发送短信进行威胁。
2016年3月1日,曲某从外地回来再次打电话给牟某,威胁其如果不出来见面就去举报。随后,二人相约第二天在皇姑区黑龙江街一家酒店见面。见面后,曲某向牟某索要50万,牟某说只能给10万元。曲某称可以先给10万,剩余的可以分期给,并让牟某写了分两期再给40万元的收条。随后,牟某到对面一家银行取出10万元现金给了曲某。
敲诈狱警被判三年八个月
牟某说,自己回家后觉得自己做得不对,就向公安机关报了警。事后,曲某被皇姑警方抓捕归案。皇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曲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其退赔牟某10万元。
判决后,曲某不服提起上诉。曲某认为,公司是他和牟某、张某共同经营的,牟某是公司隐名股东。自己索要的钱款并不构成敲诈勒索,因为索要的钱款是公司经营分红。经法院调查,公司工商登记档案及相关人员证实牟某没有参与公司经营或向公司出资,并且和相关单位也没有业务往来。另外,曲某在二审阶段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牟某系公司隐名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参与经营获利。
最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敲诈勒索与敲诈未遂的区别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敲诈勒索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