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后收房子车子 北京一副局长获刑10年

时间:2017-08-02 17:36:04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北京市食药监局原副局长张凤平因受贿300余万元,近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张凤平被捕前是市食药监局副局长,而此前他主要在工商部门任职。检方指控的犯罪,都发生于其在工商部门工作期间。

检方指控称,张凤平于2000年至去年间,在担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某物业公司请托,为该公司虚假增资提供帮助;在担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宣武分局局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级巡视员期间,接受物业公司请托,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该公司解决税务问题提供帮助。为此,张凤平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给予的房产、家具、现金、购物卡等,并向张某索取房屋装修款、长期使用张某提供的车辆等,共计价值320余万元;张凤平于2005年在担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建设集团的装饰分公司承揽海淀分局等单位的装修改造工程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孔某给予的红色骐达牌汽车一辆,价值13.03万元;张凤平于2008年7月在担任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其下属提供关照,分别收受张某某、李某给予的钱款各5万元。检方认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时,张凤平提出,指控的第一起事实中张某给予的款物属于朋友间的馈赠,不构成犯罪;第三起事实中李某给予钱款未请托其帮忙办事,也不构成犯罪。

然而,张某在证言中称,1999年底国家取消福利分房后,公司开发一个项目,但不具备销售商品房的资格,根据北京市开发办的要求,公司需要同时有房产项目和三级资质才能进行商品房销售,这就要求注册资金必须达到2800万元以上,而公司当时注册资金只有618万元。张某于是找到张凤平帮忙。张凤平很快帮其找到“注资人”,手续在朝阳工商局办完,随后“注资人”把增资的钱撤走。这样,公司顺利获取了三级资质,并办理了土地出让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为了表示感谢,张某以送给张凤平儿子一套房屋为由,买下亦庄一套房屋,张凤平并没有推辞。因为张凤平儿子当时年龄比较小,无法按揭贷款,后来付房款时,张某安排自己的儿子先后通过现金、公司支票等方式付款。房屋装修款也由张某支付。

2001年底时,张某应该在朝阳双井地税所缴纳200余万元税金,但因资金紧张,于是又找到张凤平。经张凤平找人协调,此事最终“被通融”。后来,张某公司又涉嫌偷税漏税,经张凤平找人帮忙,事情也“圆满解决”。2006年四五月份,张凤平打电话问张某有没有闲置的车,张某就把公司的一辆捷达车借给张凤平使用,每年该车的年检、保养、保险费用都是其公司支付的。到了2014年,公司更换车辆时,将张凤平使用的捷达换成了一辆自动挡宝来轿车。装修款、拜年红包、购物卡……张某通过多种形式一直行贿。张某说,就是觉得张凤平身居要职,想和他保持良好关系,以便将来有事好说话。

法院审理认为,张凤平与张某确实交往时间较长,不能完全否认二人之间关系较好,有一定的交情,张某也表示找张凤平帮忙的原因之一是二人关系较好,但不可否认的是,张某找张凤平帮忙更看重的是张凤平的身份,且张凤平也确实利用了其职务便利或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影响为张某解决了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问题,甚至是企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张凤平作为市工商局朝阳分局副局长,明知张某要虚假增资,不仅不依法依责制止,反而利用职务便利在其任职单位的辖区内寻找具有一定行政被管理关系的企业为张某虚假增资提供帮助,此外,张凤平还利用其职权或职务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影响,接受张某请托,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找关系干扰税务办案,张凤平既有为张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也有为实现该故意的具体行为,因此可以认定为受贿。

最终,法院判处张凤平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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