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的扒窃案件时有发生,如果你突然发现手机不见了你会怎么做?如果发现疑似“小偷”的乘客你会上前理论吗?理论不成,你会大打出手吗?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在公交车上丢失手机而引发的命案。丢手机的张某及其同伴王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公交车上丢手机
胡乱猜测疑同乘
2015年12月25日一早,在京务工的张某和王某一同乘坐公交车前往房山区。因当日雾大高速封路,公交车不得不改线行驶。当车行驶至丰台区杜家坎环岛附近时,张某发现随身携带的手机不见了。张某即刻让同行的王某拨打自己的号码,但电话一通就被按掉。张某顿时非常焦虑,自己多日辛苦挣钱买来的手机怎么会在公交车上就丢失了呢?
张某环顾四周,希望能够发现那个偷手机的人。此刻,上完夜班着急回家休息的李某见道路过于拥堵便决定下车,李某在后门处招呼司机要求开门。这立马引起了张某的注意,张某觉得此人形色慌张,心中便怀疑这就是偷手机的人!
下车理论起争执
引发命案被判刑
李某下车后,张某叫着王某赶快一同下车,二人跟随李某直至马路对面。张某上前拦着李某问道:“是不是拿我手机了?”莫名其妙的李某刚不耐烦地回了一句,张某便挥拳打了上去,李某见状立马向北跑去,但没跑多远就被王某拦截。张某和王某抡起拳头继续殴打李某。李某挣脱开后再次向马路对面跑去,张某在后紧紧追赶。不料,跑到马路中间的李某和张某同时撞上一辆正在行驶的公交车,二人均被撞倒在地。
附近路人见到事故后立即拨打120、110,李某和张某随即被送至附近医院救治。李某伤情非常严重,医生诊断为广泛脑挫裂伤、硬膜下血肿、颅骨骨折、原发性脑干损伤。医生即刻行开颅手术积极抢救,术后李某转入ICU病房治疗。但李某病情一直未见好转,只能靠呼吸机和相关治疗来维持生命体征,多家医院均表示恢复可能性已极小。李某家人因无力承担巨额的医疗费用便放弃了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李某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公安机关勘查,在现场仅遗落一部白色手机,和张某丢失的手机在颜色及品牌上均不一样。案发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将张某和王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无视国法,无端怀疑被害人李某盗窃张某的手机,便殴打被害人李某,并在有车辆行驶的机动车道上追赶被害人,致被害人李某被车辆撞击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处罚。
■法官释法
就本案被告人张某、王某的行为是否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主审法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被害人被车撞击死亡与二被告人的殴打、追赶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首先,二被告人先是对被害人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为逃避殴打而在未确定安全的情况下就横过公路,随后二被告人又对被害人紧密追击,使被害人没有更多时间来注意周边环境或车辆;视听资料显示被撞击的瞬间,李某的奔跑速度较快,且李某和张某的被撞位置充分反映出张某对李某追击的紧密程度,因此被害人被车撞击与二被告人的殴打、紧密追击有直接关系。
其次,本案被害人的死亡虽是多因一果,但被害人家属放弃治疗并不能割断二被告人的行为和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从鉴定意见可知,被害人李某的死亡原因是因此次事故造成的颅脑损伤所致。根据被害人李某的就医材料和医生证言可见,李某手术后靠呼吸机维持生命,其颅脑损伤后果不可逆转,无法再通过医疗手段予以改变。家属最终无奈放弃治疗的行为,是在治疗过程中可以预见的后果,并不能改变被害人是因被车撞击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这一结论。
因此,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二被告人的行为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引发本案的决定性因素,二者之间能够建立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第二,二被告人在主观上对本案的损害后果存在过失。
首先,二被告人均在供述中称明知在机动车主路上横向追逐他人不安全,那么二人在主观上足以预见自己的追逐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同时按照普通人的认知和逻辑,二人足以认识到在机动车道路上横向追逐他人是一个高度危险的行为。
其次,二被告人能预见到的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包含死亡结果。虽然案发路段较为拥堵,但仍有车辆在行驶,行人与行驶中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受伤、死亡的几率极高,故被告人能够预见到被害人可能会发生死亡的后果符合一般常理。
再次,二被告人在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二人在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后果的情况下,考虑路况等因素,自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仍旧选择追赶被害人李某,造成被害人被车辆撞击致死的后果。同时二人自己也是横穿马路,将自身置于这种危险中,从另一方面反映出二人过于自信的主观心态。
综上,被告人张某、王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依法可予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