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钱分钱”故技重施 诈骗钱财被判刑罚

时间:2017-09-18 16:43:33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捡钱分钱”的老骗术在上世纪90年代曾经让很多人上当,如今又有人故伎重演,欺骗路人且频频得手。近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就这样一起诈骗案件。

2016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伙同刘某、李某在兴国县、宁都县以及上犹县等地骗取他人钱财。作案过程中,由被告人钟某某驾驶自己的小轿车将刘某、李某送至案发地点附近,由刘某、李某具体实施以丢纸包的方式引诱被害人误以为是钱包,以共同分钱为由诱骗被害人交出自己的存折及密码,当成功骗取被害人财物后,被告人钟某某驾驶小轿车到达约定地点接应刘某、李某逃离现场。被告人钟某某以出租汽车名义,每天收取1000至2000元不等除去一切开支的“租车”费用。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钟某某伙同刘某、李某在兴国县作案,骗取被害人吴某存款6500元;2016年10月22日,三人以同样的作案方式在宁都县骗取被害人谭某现金2000元、存款15000元;2016年12月8日,三人在上犹县东山镇骗取被害人张某存款32000元。

庭审过程中,对于上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被告人钟某某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明显高于一般租车价格出租汽车的名义,连续驾车流窜作案,且其知道同案人刘某、李某以丢假钱包的方式引诱被害人上当,骗取被害人财物,而多次予以配合接送,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骗取财物合计55500元,属于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钟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钟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移送的作案工具东风日产小轿车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钟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计人民币5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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