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广东省广州市某贸易公司(下称贸易公司)因拖欠商业贷款被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贸易公司负责清偿的欠款本息共计30721967.65元。经广东省高级法院指令执行,2010年11月3日,阳江市江城区法院将贸易公司所属的码头用地3885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以43703315元的价格公开拍卖。
刘某等9人分别于2010年12月向广东省增城市法院起诉贸易公司,称刘某等9人与贸易公司于2007年12月分别订立《运输车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刘某等9人出租车辆给贸易公司,贸易公司每月支付租金,并对租金的数额及支付时间等作了详细约定。因贸易公司拖欠租金,刘某等人诉请法院判决解除《运输车辆租赁合同》;贸易公司给付租金、滞纳金9346万余元。2011年1月21日,增城市法院作出9份民事判决书,判令:解除刘某等9人与贸易公司签订的《运输车辆租赁合同》;贸易公司支付租金、逾期滞纳金共计9346万余元给刘某等9人。刘某等9人的委托代理人持判决书至阳江市江城区法院申请参与拍卖款的执行分配。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增城市检察院获悉后,依职权进行监督。该院查明,贸易公司负责人钟某,为参与对公司执行款项的分配,在案外人黄某介绍下,串通律师李某、伙同公司职员刘某,伪造了《运输车辆租赁合同》《催收通知书》等证据,虚构合同关系,9名原告均为钟某的亲属、公司员工或关联公司。在骗取法院判决书后即向阳江市阳城区法院申请参与执行款分配。
二、监督情况及结果
增城市检察院对上述9起财产租赁合同纠纷案提请广州市检察院抗诉。广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广州市中级法院于2013年8月作出再审民事判决,撤销增城市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驳回刘某等9人的诉讼请求或起诉。广州市中级法院同时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刘某和某贸易公司分别罚款3万元和80万元。
因本案相关人员已涉嫌刑事犯罪,增城市检察院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处理。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将钟某、李某、黄某、刘某涉嫌犯罪一案移送审查起诉,经增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增城市法院作出刑事判决,钟某因犯妨害作证罪,黄某、李某、刘某因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均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