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旭亮、张晓亮集资诈骗案

时间:2017-09-25 16:45:01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刘连森(在逃)电话邀约张晓亮共同成立一家公司,通过民间集资、投资的方式运作资金盈利,并承诺给予张晓亮工资待遇、分红。
 
刘连森用李康毅的名义,委托中介在攀枝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成立了攀枝花博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博金公司)。
 
2014年11月初,刘连森电话邀约胡旭亮参与公司经营,并承诺给予其工资待遇、分红,胡旭亮同意。
 
博金公司于2014年12月起在无融资资质的情况下,虚构“雅安天江大全酿造有限公司”委托其对外借款,采取在该公司的门楣上LED屏幕播放滚动字幕、向不特定人群散发传单等方式进行宣传,伪造雅安天江大全酿造有限公司的印章,与存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委托中介服务协议书》,借款方为“雅安天江大全酿造有限公司”,担保方为“河南久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借款期限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不等,以每月1.4%、1.45%、1.6%不等的利息为诱饵,并约定按每日千分之三承担违约金等违约责任,吸收不特定人员的资金。
至被公安机关查处时,公司从贺增全、谢兰清、王茂宇等29名被害人处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 310 000元,支付客户利息共计人民币44 885元,未清偿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 265 115元。
 
这些集资款并未存入博金公司的账户中或用于其他投资经营活动,而是通过个人的银行账户,分60余次转往多个账户被刘连森等人占有。
 
2015年2月,张晓亮从博金公司离开后逃离,2015年4月18日,胡旭亮将博金公司的财务凭证带离公司并丢弃后也逃离。公安机关先后将张晓亮、胡旭亮抓获。
 
【裁判结果】
 
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 000元,判处张晓亮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 000元。
 
宣判后,胡旭亮、张晓亮均不服提出上诉。攀枝花中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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