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开展保险业务的名义,将保险产品虚构成理财产品对外销售,骗取不特定社会公众的投资资金,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基本案情】
泛鑫公司于2007年7月注册成立,刘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被告人陈某、涉案人谭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另案处理)于2010年初与刘某签订协议挂靠泛鑫公司开展寿险代理销售业务,并同意支付刘某营业收入的2%作为管理费用。此后陈某、谭某以泛鑫公司江苏路营业部名义对外开展业务,陈某任负责人并负责财务,谭某任市场总监并负责业务、人事管理,其他方面的决定权由陈某和谭某共同商定。2010年初,陈某与谭某合谋后,将保险公司20年期的寿险产品拆分成1-3年的短期理财产品对外销售,骗取投资人资金,并将骗得的资金对相关保险公司谎称为泛鑫公司代理销售的20年期寿险产品的保费,通过保险公司返还手续费的方式套现,即“长险短做”业务,因此,泛鑫公司迅速发展。2011年泛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某。2012年6月30日刘某与陈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泛鑫公司江苏路营业部以及收购之后的泛鑫公司实际由陈某及谭某控制。
被告人陈某还伙同被告人江某于2012年以收购的方式先后实际控制了永力公司和中海盛邦公司。2010年2月至2013年7月,陈某、江某先后以泛鑫公司、永力公司和中海盛邦公司名义与昆仑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浙江分公司、幸福人寿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浙江分公司、阳光人寿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浙江分公司、光大永明公司上海分公司、海康人寿公司、泰康人寿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代理协议》,并在上海、浙江招聘了400余名保险代理人组成销售团队,由代理人或通过银行员工在江、浙、沪等地向4,433人推销上述虚假的保险理财产品计1,334,534,762.74元,并利用上述手续费返还的方式套取资金1,053,274,456.33元。至案发,共造成3,000余名被害人实际损失8亿余元。2013年7月28日,陈某、江某将4,999.8万元港币转至香港后,携带83万余欧元等巨额现金和首饰、奢侈品等财物潜逃境外。
【审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造成3,000余名被害人实际损失8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虽有区别,但尚不足以区分主从犯,综合到案后各自的认罪态度、犯罪数额,可在裁量刑罚时予以体现。据此,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江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规定,需要对原判量刑作相应改判,即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上诉人陈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上诉人江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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