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2012年9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杨云龙伙同他人利用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金弘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华大融资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编造各种虚假事实和信息,非法向公众募集资金,骗取被害人钱财,非法所得用于个人挥霍和购买房产、车辆、借贷及其他经营活动。
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云龙、李宝峰、刘颖众、金惠光、王海珍、刘晓天、荀昭蒙、孙宝财、王红、刘立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孙立娜、潘玉涛、刘海超、翟金良、朱汉香、吴天娇、宋春亮、周春玲、孙宁宁、滕春龙、张勇德、窦丽颖、施韩雪、徐云丰、牛春丽、孙洪兴、芦亚欣、杨喜龙、王忠山、王雪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各被告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判决结果】
依照相关法律,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云龙、李宝峰、刘颖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15年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