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思考

时间:2017-09-30 10:26:34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等方面的不成熟以及社会阅历的缺失,往往更容易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从而走上犯罪的不归路。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与以前相比,增加了相关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条款。其中最值得关注和称赞的就是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引入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一制度被誉为中国对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又一大进步。本文将从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引入此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对此制度的完善等方面进行研究与探讨。

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社会阅历等方面的原因,往往被认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社会的帮助。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直秉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新《刑事诉讼法》也进一步贯彻这一方针和原则,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程序做出了特别规定,首次引入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对未成年犯罪人做出刑事处罚的时候,适用不同于成年人的刑事诉讼制度,可以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

一、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理论阐释

附条件不起诉一般是指检察机关对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其犯罪行为和人身危险性,认为不起诉更有利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在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附加一定条件,当被不起诉人满足这些条件并履行完毕时,不起诉决定即生效,追诉活动便到此终止的一种形式不起诉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法院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决定。”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以下特点:

第一,严格限定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首先,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适用的犯罪种类仅为侵犯公民人身和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其次,未成年人所犯之罪必须为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再次,未成年人必须有悔罪表现,说明未成年人确实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了损害,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观恶性小。

第二,在适用程序上,《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和被害人的意见,但公安机关和被害人的同意并不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前提。若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若被害人对检察机关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三,在监督考察程序上,由人民检察院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监督。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切切实实履行管教职责,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未成年犯罪人应当遵守所附条件,违反所附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二、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引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

当代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和急速转型,在一些不良影响的冲击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以日益突出。如何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成为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实践证明,单纯依靠刑罚威慑,不仅不能根除青少年犯罪问题,相反还会激发未成年人的叛逆心理。基于此,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引入未成年人犯罪领域,可通过教育、感化、挽救等方针,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第一,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所需。未成年人涉世未深,判断力和自控能力都相对较差,这就导致未成年犯罪大多都是冲动型犯罪,且多属偶犯。相对大多数的成年人犯罪来说,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小得多,一般不具有再犯的危险性,故其应受刑法惩罚性较低。

第二,社会健康发展所需。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不良风气的产物,社会大众亦应对此负有一定容忍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救助和矫正义务。

第三,有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实现特殊预防。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考查内容将犯罪的未成年人处于家庭,国家机关和社会的多重监督与教导之下,在未成年人的实际生活中进行教育和矫正,让未成年人感受到社会积极影响,可以使未成年人体会到社会的关怀,明辨是非,从而增大回归社会的可能性,从根源上预防未成年人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三、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初步涉及,但相对还有不足之处,仍有需要完善之处。

第一,适用范围可扩大。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制度仅适用于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且罪名范围相对较窄,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

第二,附条件中的限制内容应具体化。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考查内容与缓刑、假释考察的内容相差无几。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考察内容亦应对未成年人有针对性,例如限制未成年人去酒吧、网吧、夜总会等特殊娱乐性场所。

四、结语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社会的未来。此次《刑事诉讼法》中引入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表明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关怀,体现了我国法治文明的水平,反映了我国在探索治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的进步。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引入未成年人犯罪领域,必将能够对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起到促进作用。

(作者单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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