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手机内植入暗扣费软件15个月获利6726万元

时间:2017-10-09 14:46:54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为牟取非法利益,不法分子利用电信运营商增值业务服务的监管漏洞,租借电信服务通道,勾结软件方案商、手机制造商或其内部员工在相关手机软件中植入暗扣费软件,以此扣取盗窃手机用户6726.9万余元的巨额资费。

9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任某、郑某宁、汪某峰等人利用暗扣费软件盗窃一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16名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被分别判处15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一名被告人如实供述且当庭认罪、悔罪,被适用缓刑。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任某、郑某宁、汪某峰等人成立深圳市信联互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信联公司”),任某负责公司重大决策、财务管理,汪某峰任总经理并负责管理具体业务,郑某宁负责商务管理。运营期间,信联公司利用电信运营商增值业务服务的监管漏洞,自行成立或勾结控制具有移动增值服务资格的电信服务提供商,租借电信服务通道,同时勾结软件方案商、手机制造商或其内部员工在相关手机软件中植入暗扣费软件,通过远程控制手机致使手机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动订制增值服务等手段,秘密扣取手机用户资费。

根据司法统计,2011年4月至2012年7月,信联公司通过恶意扣费软件扣取手机用户话费共计6726.9万余元。

今年1月2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任某有期徒刑15年,郑某宁有期徒刑14年,汪某峰有期徒刑10年,其余13名被告人7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宣判后,部分被告人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审理后认为,任某、郑某宁是公司的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与汪某峰一起决定使用暗扣费软件非法获利。信联公司没有提供产品和服务,基于非法占有手机用户资费的目的,实施非法控制被害人的手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触犯了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盗窃罪,系牵连犯,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择一重罪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据此,广东高院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共同犯罪并对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罪责等量刑情节区分及认定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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