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3名居民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道路拓宽,修建石料加工场,严重毁坏林地原有植被。近日,霍山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3名被告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刑并赔偿森林植被恢复费用。
杨某、章某、汪某三人于2016年1月合资成立霍山新鑫建材有限公司。同年1月至12月,三人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在该县东西溪乡东溪村王湾村民组山场内非法占用防护林地,进行道路拓宽和石料加工场地修建活动,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经鉴定,新鑫建材公司在进行石料加工过程中共占用林地面积为22.8亩,扣除原有道路面积10.7亩,该公司实际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2.1亩。该公司占用林地恢复需土方总价26.9万余元;恢复该公司破坏林木需总价3.9万余元。该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注销,杨某等3名股东承诺公司在清算注销后,若有隐性债务按投资比例承担责任。
今年3月,汪某、杨某、章某先后到霍山县森林公安局投案,缴纳了森林植被恢复费8万余元。
今年6月,霍山县人民检察院向霍山县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3名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承担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要求杨某、章某、汪某三人按出资比例支付恢复被破坏林地及森林植被所需费用共计22.7万余元。章某、汪某分别向霍山县人民检察院缴纳5万元、30万元暂扣款,表示愿意从中支付自己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承担的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霍山新鑫建材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被告人杨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章某、汪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杨某、章某均有犯罪前科,均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已支付部分林地及森林植被恢复费用,被告人章某可视为已支付大部分恢复费用,被告人汪某可视为已支付全部恢复费用,酌情从轻处罚。新鑫建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12.1亩,违反法律规定,破坏生态环境,侵害公共利益,应当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由于该公司已被核准注销,杨某等3名股东在公司注销时自愿按出资比例承担公司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恢复被破坏林地及森林植被所需费用共计30.8万余元,已支付8万余元,三被告人还应支付22.7万余元。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章某、汪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各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杨某、章某、汪某分别赔偿霍山县林业局恢复被破坏林地及森林植被恢复费用7.7万余元、7.5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