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毒品交易数额的认定,应在分析历次供述之间逻辑关系的基础上,综合在案其他证据审慎作出。前罪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数罪并罚时前罪刑期应从新罪被羁押之日停止计算。
案情
2014年11月1日,李力指派杨治国携毒抵津,与李爽(另案处理)在某高速桥下交易,公安机关将杨治国当场抓获,收缴冰毒1312.6克。后经网上追逃,李力被押解回津,主动交代与李爽在同年10月9日还曾买卖冰毒910克。李爽仅承认10月9日向李力购买冰毒20克。
裁判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力、杨治国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李力系主犯、累犯,但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杨治国被指使、雇佣参与犯罪,是从犯,综合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判决:1.被告人李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十一天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被告人杨治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
宣判后,李力、杨治国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力两次跨省运输、交易大宗毒品,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其联系下家、组织货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综合考虑犯罪地位、作用及行为恶劣程度,以及累犯事实,原审量刑适当。裁定:核准李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对李力如何量刑,涉及两个问题:一是2014年10月9日李力贩卖冰毒的数额认定;二是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完毕前又犯罪,数罪并罚时前罪余刑的计算。
1.对于贩毒数额的认定
虽然李力、李爽所言相差悬殊,但不妨碍对冰毒交易910克的事实认定。首先,供述稳定。自抓获归案至死缓复核,李力皆承认与李爽有笔910克的冰毒交易,从未翻供。其次,供述合理。李力对与李爽间数次交易价格、数量、时间、地点作详实交代。据供,2012年中旬至2014年底,二李毒品往来十余次,单价由每克300、400元至220、180、150、120元等,逐笔下跌;批量由20、30克至150、300克等,不断上涨:符合多买少算的交易规则与人熟为宝的生活常理,说明供求稳定、相互信任。作为倒数第二笔,二李以90元每克买卖冰毒910克,真实可信。再次,有细节支撑。李力特别说明10克系随买而赠。综合交易基数、单价及长期合作关系,该10克出处合理,强化了承办人关于900克存在的内心确信。最后,有其他佐证。据查,李力农行卡当天转存一笔(4万元),现存三笔(1万元、8500元、9300元),共进账67800元。结合李力关于李爽还给过其约两万现金的供述,银行流水与交易钱款相互印证。
2.对于数罪并罚的裁量
李力在前罪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完毕前又犯罪,前罪刑罚应从新罪被羁押之日停止计算。
对于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罪的,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但是,前罪余刑如何确定,刑法没有明确。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以下称《批复》)指出,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但是,实务中还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新罪有期徒刑执行的前提是前罪、新罪数罪并罚后执行刑的最终裁定,如此,前罪余刑的明确有赖于新罪主刑执行,而新罪刑罚实施却尚待前罪余刑的确定。《批复》计算便捷,却不能消释个案裁判中因逻辑循环引发的量刑困惑。二是判决作出与执行之间存有时间差,前罪余刑在数罪并罚时可能尚存,于新罪主刑执行时却已终尽,不再涉及刑期中止。此时,判决将陷入无法执行或全部执行的困境。《批复》操作简便,却蕴含着因审判、执行顺序错位导致的空判危机。笔者认为,将新罪被羁押日作为前罪余刑停止计算的节点,更为适宜。
首先合法,与《批复》精髓相通。由刑法第四十七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可知,有期徒刑执行其实从羁押开始。将前罪余刑暂停点确定为新罪被羁押日,契合《批复》“前罪刑期从新罪有期徒刑执行之日停止计算”规定,与之一脉相承。
其次合理,与原判依据同一。若从原审判决确定之日中止前罪剥夺政治权利,不同审判阶段前罪余刑计算将有所差异,人为造成上下级法院量刑依据相左。而从新罪被羁押之日中止执行,标准同一,维护判决稳定。
再次合情,与剥夺政治权利效果一致。剥夺政治权利由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指定派出所执行。当罪犯因又犯罪被羁押,属地派出所实难再予监管。中止剥权,情理之中。同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从新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继续计算,与不中断执行效果一致。
李力2001年因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2009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权刑期为二十一天。原审量刑适当。
本案案号 (2015)二中刑初字第143号,(2016)津刑核 65539506号
案例编写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钱 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