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鉴定 词源 司法会计鉴定一词,系我国法学者1954年翻译苏联教材《会计核算与司法会计鉴定》而得。 词义 司法会计鉴定一词,“司法”和“会计鉴定”组成,二者在“司法会计”一词中的含义和作用不同: “司法会计”一词中的“司法”二字的含义是指诉讼,它界定了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社会属性,即司法会计鉴定是一种法律诉讼活动,使司法会计能够与会计、审计活动中的会计鉴定相区别。 “司法会计”一词的“会计鉴定”二字则是指其作为诉讼活动的内容,使司法会计鉴定能够与法医学鉴定、司法笔迹鉴定等相区别。 概念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诉讼中,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一项司法会计活动。 司法会计鉴定,通过解决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获取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作为诉讼证据,从而达到查明财务会计事实的目的。 司法会计鉴定对象是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 (1)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如:财务凭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其它财务会计资料; (2)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即诉讼主体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固定的那部分财务会计资料。 (3)与鉴定事项有关《勘验检查笔录》。 辩义 司法会计鉴定一词,容易被误解为只有司法会计师才能进行的工作。实际上,按照目前我国诉讼法律规定,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财会或审计学教授,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取得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资格,就可以实施司法会计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