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时间:2011-03-20 02:08:12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文字号】主席令9届第56号
  • 【颁布时间】2001-8-31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1年
     
  •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友情链接

本站关键词:刑事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网-张建军律师-犯罪咨询-律师咨询-刑事辩护-刑事律师-刑事诉讼-辩护律师-刑事法律咨询-深圳法律咨询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网 首席律师 张建军律师 预约咨询专线:13631680942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洲石路九围段宏发科技园十号铺 广东青泉律师事务所
邮 编:518126 电子邮箱:8367609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