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逐年增多。这类以计算机为犯罪对象和以计算机、计算机网络为作案工具实施的犯罪通常称为计算机犯罪。但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安全机关管辖的刑事犯罪案件的种类来看,以计算机为犯罪对象,如盗窃计算机的犯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因此,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工作中发现并遇到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主要有三类:
一是以计算机和互联网络为工具,实施的侵害我国家私、密的行为,如在网上窃取、刺探、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二是以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工具实施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分裂国家的行为;三是以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工具实施的情报交联、组织发展等间谍行为。
计算机的发明和应用是人类社会的一次技术革命,特别是因特网的出现,使人类大步迈入信息时代,为人们自由发表议论提供了巨大空间,促进了人们的交流与沟通,实现了最大可能的信息资源共享。但是,"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一些不法之徒利用这种科技手段在计算机网络上散发谣言,发布虚假或恐怖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分裂国家,实施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给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造成了损失,成为新的形势下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一个新的特点。
为保证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正确发展和应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我国有关部门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计算机网络秩序和活动进行了规范。这些相关规定及其内容主要有:
1996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案例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国家私、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
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案例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分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送、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为了更好地保障计算机互联网的正常运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纽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对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如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利用互联网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如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做虚假宣传的犯罪行为;利用互联网侵犯公民人身、财产行为,如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诽谤他人的犯罪行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2001年4月3日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者和上网用户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络实施的犯罪的特点是:
1、犯罪主体的高智商性。计算机技术是高新技术发展的产物,网络犯罪是一种高技术的智能犯罪,犯罪分子主要是一些掌握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专业人员,他们大多具有较高的计算机专业知识,熟悉、计算机及网络的功能与特征,又洞悉计算机及网络的缺陷与漏洞。
2、犯罪手段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一是犯罪主要是通过数据进行,犯罪行为实施后不容易被发见二是计算机运行速度很快,犯罪行为能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三是计算机中的数据非常多,有害数据一旦进入网络,即可通过整个网络的覆盖面进行犯罪;四是犯罪行为对信息载体无任何损害,犯罪后不留通常意义上的物质痕迹。
3、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由于计算机网络用户多,分布广,在一处发布信息,可以影响整个网络,犯罪信息传播速度快,社会危害大。
(海南省国家安全网 庞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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