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公司、企业的范围及认定
(一)公司的认定 对于公司的含义,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2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3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如何界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范围 国有公司、企业的范围,理论与实践中都还存在着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对由国家参股,含有其他经济成分的混合制公司、企业如何认定。一种观点认为,混合制公司、企业能否认定为国有性质,关键看国有资产的比例大小。至于该比例具体应有多大,则又有不同认识,一般认为国有股应占51%以上,才能认定为国有公司、企业。我们认为,在混合制公司、企业内,无论国有资产占多大比例,都存在非国有经济成分,否则就不成其为混合制公司、企业,都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有公司、企业。如果视其为国有性质,则否认了其他经济成分的所有权的存在。显然,混合制公司、企业不能划入国有公司、企业范畴。所谓国有公司、企业,是指全民所有制的公司企业,而不包括混合制公司、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