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一)概念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故意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行为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行为是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这里的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变造,是指采用涂改、擦涂、拼接、更换照片等方法,改变其原来真实内容。买卖,是指为某种目的,购进和出售。 客体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这里的武装部队的公文,是指武装部队制作的用于公务活动的公函、通告、命令等文件。武装部队的证件,是指武装部队制作、签发的用于证明单位和人员的身份、资历、授权、许可、权属等事项的各类凭证和依据。武装部队的印章,是指武装部队使用的单位公章、各种特殊用途的专用章及用于公务的个人印章。 2、罪责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375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战时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重要公文、证件、印章的,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数量较大的,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严重损害武装部队声誉的,引起军政、军民、警民纠纷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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