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一)概念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是指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的制式服装、车辆号牌和其他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行为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的行为是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这里的非法生产,是指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未经主管部门准许而擅自制作。非法销售,是指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擅自销售、购买。此外,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伪造、变造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也视为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的行为。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伪造、变造也可以成为本罪的行为。这是司法解释对本罪行为的补充性规定。 客体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制式服装、车辆号牌或者其他专用标志。这里的制式服装,是指武装部队统一穿着的服装。车辆号牌,是指武装部队车辆统一悬挂的号牌。其他军用标志,是指武装部队订购、监制,专供武装部队使用、表明武装部队性质和人员身份的军旗、军徽、胸徽、帽徽、肩章、袖标、领花、专用符号等。 2、罪责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是指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专用车辆号牌的;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其它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具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10月16日起施行。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改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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