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广东昂扬律师事务所是深圳刑事辩护专业律师事务所,免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提供刑事法律咨询。本所首席刑事辩护律师——杨崇新律师咨询电话18926029166;昂扬律师刑事辩护团队资深刑事律师——朱健梅律师咨询电话18926026899; 一、公民如何向公、检、法机关报案,不予立案怎么办? 单位或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或举报。公、检、法机关不予立案的,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刑诉法84、86条)
二、什么是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有哪几种?
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剥夺或者加以一定限制的方法。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三、什么是拘传?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或到其住处进行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刑诉法92条)
四、什么是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刑诉法第51条、53条、58条)
在实践中,对外地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取保候审;对本地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按其经济能力提交保证金。等法院判决后,再退回保证金。
五、什么是监视居住?对哪些人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公、检、法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刑诉法第51条)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刑诉法第58条)
六、什么是刑事拘留,对哪些人可以先行拘留?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拘留期限一般为7至37天。(刑诉法第69条)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刑诉法第6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刑诉法第61条)
七、什么是逮捕,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或妨害侦查、起诉、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刑诉法第71条)
逮捕需具备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刑诉法第60条)
八、对侦查羁押期限有何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
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可以再延长2个月。(刑诉法第124、126条)
九、什么是搜查,搜查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搜查时,必须出示搜查证。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刑诉法第109条、111条、)
十、什么是通缉?
公安机关或检察院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的一种侦查行为。(刑诉法第123条)
十一、什么是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刑诉法第135条)
十二、什么是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权利?
辩护律师是指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委托持有律师执业证的律师担任辩护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可以行使以下权利:(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二)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四)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刑诉法第36条、37条、40条、96条)
十三、什么叫减刑?减刑的条件是什么?
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内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由人民法院依法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有下列重大立 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十四、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判决被告人刑事责任时,附带解决由遭受损失的人或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公民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能提起精神抚慰赔偿。(刑诉法第77条、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十五、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主要包括哪几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例如侮辱案、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刑诉法第170条)
十六、人民法院对哪些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刑诉法第152条)
十七、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和受理上诉、抗诉案件需要多长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刑事诉讼法第168、196条)
十八、在刑事诉讼中复印件、录像是否可以作为证据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刑诉法解释第53条)
十九、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