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一)概念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是指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行为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行为是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客体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客体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2、罪责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而予以非法收购的主观心理状态。这里的明知,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2)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3)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3、罪量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11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345条(《刑法修正案(四)》第7条)第3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加重处罚事由 犯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11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 (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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