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一)概念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是指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主体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主体是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因此,本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 行为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行为是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 客体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和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这里的文物藏品,是指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收藏的文物,包括一般文物和珍贵文物。 2、罪责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327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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