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一)概念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是指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行为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行为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 (2)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3)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 客体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客体是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 2、罪责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而非法伪造、变造、转让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17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第3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3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加重处罚事由 犯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伪造、变造多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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