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伤朋友承诺赔偿缓刑期被法院禁止高消费
法制网讯 记者 张庆申 通讯员陈楠 青岛李某酒后将朋友打伤,在承诺定期偿还赔偿款的情况下,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期两年执行。昨日,青岛市北法院在对此案宣判时,判决结果增加一条“禁止参与高消费”。据了解,这是青岛在刑法修正案出台后,首次发出“缓刑禁高令”。
2009年的一天,李某和朋友到一家娱乐场所唱歌。期间,李某酒后与其中一人发生争执,情急之下,李某拿起桌上的一个酒瓶朝着对方的脑袋砸了过去,受害人头部、面部被扎伤,李某也被公安机关抓获。法医鉴定,受害人伤势构成轻伤,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受害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过市北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李某自愿赔偿受害人16万元。由于李某家的经济条件并不好,因此受害人同意他先一次性支付6万元,余款10万元从今年6月起每月支付200元。由于李某积极认罪,获得了对方的谅解,市北法院最终决定对李某从轻处罚。
“因为他还有部分赔偿款没有支付,我们按照刑法修正案对他在消费方面作出禁止。”市北法院刑庭副庭长田怀安向记者介绍,对李某作出的“禁高令”,禁止他在缓刑期间购置房屋、汽车等个人固定财产,禁止李某出入高档酒店等高消费场所,禁止李某外出时乘坐飞机、软卧等高支出交通工具等等。禁止李某高消费,是为了保证受害人的利益,强制要求李某在有经济能力的情况下尽快偿还赔偿款。
李某在两年内一旦被发现参与了高消费活动,核实属实后,法院可以随时取消缓刑,改为实刑。
“刑罚的‘禁止令’与先前强制执行过程中的‘限高令’等有着本质的区别。”田怀安表示,法院之后将在有条件实施的情况下大面积使用这种禁令。“禁止令”是刑罚修正案出台的内容,是刑事处罚的一项,与之前出台的一些有利于强制执行的 “限高令”有着很大的差别。其中最明显的就是“限制令”只能对违反者处以经济和拘留等处罚,而“禁止令”则属于刑罚的一项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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