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时间:2010-11-01 16:54:04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概念

本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內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资助对象扩大到了一切组织和个人。

立案

根据刑第107条的规定,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祖国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图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六种之一的,应当立案追究。

本罪是,刑法对构成本罪没有规定“情节”方面的要求,并不要求已经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只要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了资助行为,不论被资助人是否已实施危害国家安会的行为,都应当立案追究。本罪资助的范围是特定的,即刑法第102条、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规定的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图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这六种犯罪行为,如果资助实施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则不构成本罪,可以按所犯罪行的共犯论处。

 

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对境内外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则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主义制度以及国家安全。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但仍给予以资助。如果不知境内组织或个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给予资助,不构成本罪。资助的动机可能多种多样,如出于哥们义气等。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是看是否实施了刑法第107条所规定的行为。

标准

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剥夺政治利,可以并处

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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