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门将穷尽法律打击“醉跑跑” 为避处罚想歪招—— 网上流传“醉驾肇事规避图” 今年5月1日开始,“醉驾入刑”正式实施。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虽然“醉驾入刑”实施一个月产生了强大的法律威慑力,但在一个酒文化历史悠久的国度,要想醉酒驾驶销声匿迹,却也不能立竿见影。 近日,网上流传着关于醉驾肇事后如何逃避“入刑”处罚的规避图。这份由网民总结的“醉驾肇事规避图”,规避线路大致如下:醉驾—肇事后逃逸—酒醒后隐瞒饮酒情节投案—举证不能—以自首论—从轻处罚。 坊间,还有人将网上规避图略作修改:醉驾—遇到查车就跑—酒醒后投案—治安拘留。 一逃逸案引质疑—— “醉跑跑”会否越来越多? “醉驾肇事规避图”由何而来,这不能不提到发生在我市的“5·13”孔某远交通肇事逃逸案。 今年5月13日晚,司机孔某远在南山区桂庙新村撞伤一对母女后逃逸,让朋友孔某志留在现场顶包。随后,事件被深大学生王某在微博曝光,舆论哗然。此后,深圳交警迅速立案,在一周内成功告破案件,肇事司机孔某远被移交检察机关,相关顶包人员、提供虚假证词人员均被警方拘留。但事件却没有就此画上圆满的句号。案件引发了人们前所未有的关注。 市民在关注,孔某远酒后驾车伤人逃逸,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在孔某远肇事逃逸后,警方还能否取得其醉驾证据,其会不会因逃逸而使得罪责变轻?也正是因为这种关注,在网上和坊间催生了“醉驾肇事规避图”。 交警在关注,根据孔某远供述,事发前,其在餐桌上饮了11小杯白酒、2杯红酒,根据常识判断,警方认为,事发时孔某远应该处于醉驾状态,并最终提请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孔某远予以公诉。但法院会怎么判? 人们不无忧虑,“醉驾入刑”后,醉驾者遇到查车就逃逸(坊间俗称“醉跑跑”)的现象会不会越来越多。 错上加错隐患大—— “醉跑跑”别算错经济账 作为全国查处酒后驾车最严厉的城市之一,深圳交警部门早在2009年6月26日起就展开了打击酒后驾驶的第一次“猎虎”行动,截至目前已开展猎虎行动逾1000次,共计查处酒后驾驶逾6000宗。 从深圳严查酒后开始到“醉驾入刑”前,“醉跑跑”现象在交警查车过程中就时常出现:有的将车扔在路上落荒而逃;有的借口撒尿撒腿就跑;有的干脆驾车强行冲卡…… 面对这些情况,深圳交警部门穷尽法律,对于逃避检查的司机,均以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一律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同时,成立专门的追逃队伍,专门打击“醉跑跑”。 但问题仍然存在。 对于不少醉驾司机而言,他们仍然认为“逃逸”——这是一笔十分划算的经济账。首先,醉驾后,拘留的时间为15天,而逃跑即使被抓,拘留时间也只有10天,时间减少了5天;而醉驾被抓后,除了拘留还将面临3000元的罚款,一次被记12分以及扣证半年的处罚。 “醉驾入刑”后,这笔账似乎就更划算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逃跑被抓,还是治安拘留。拘役可能使醉驾者丢了饭碗,还要留下犯罪记录。而治安拘留,醉驾者只要向单位请个假,蹲个10天后,一切雨过天晴。 今年5月16日晚11时,在罗湖区深南大道南方联合酒店路段,司机张某因为酒精测试含量超过80mg/100ml,被交警现场抓获。就在张某被抓获10多分钟后,一辆车牌为粤BR917B的白色小轿车在同一地点冲卡逆行逃逸。 张某看过很多关于“醉驾入刑”方面的宣传报道,当时他很惶恐,不停地表示自己刚好有个应酬,只喝了几杯啤酒,意识很清醒,绝对不是危险驾驶,本以为最多是酒后驾驶,没想到却可能面临拘役的局面,他在现场甚至表示有点羡慕逃跑的白色轿车。 但交警却告诫“醉跑跑”别算错了经济账,切莫错上加错,带来更严重的后果。 他表示,酒后驾车本就危险,驾车逃逸时就更容易引发次生危害事故,从而让当事人承担更重的罪名。去年9月1日晚,罗湖区就发生过一起宝马车为逃避交警检查,强行冲卡撞倒一名交通协管员,造成该协管员当场昏迷的恶性事件。此外,妨碍警察执行公务也是入刑罪名。 声音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正沓: 执法问题是个焦点 在刑法修正案起草阶段,有关醉驾入刑后的执法问题是一个焦点。“但我们应该看到,醉驾入刑后的威慑力还是很明显的。至少可以惩罚一部分,给其他司机很大的威慑。” 律师高波: 法律之威在于公正 日本当代著名法学家川岛武宜认为:“大凡市民社会的法秩序没有作为法主体的个人守法精神是不能维持的。”而个人守法精神的维持,来自于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法律之威严不在于“严厉打击”,而在于公正公平。 醉驾逃逸是个值得重视的现象,它是“醉驾入刑”后的衍生物,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解决衍生问题,尽快明确醉驾入刑的具体操作细则。让法律最大程度地体现出公平与公正。 建言 治“醉跑跑”可拓展新手段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勃建议交警部门采取增设查车岗的方法防止醉驾逃逸。此外,还可参照西方国家,将逃逸后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记录在案,通过特区立法的形式,将其逃逸行为与征信系统挂钩,从而加大其违法成本。 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目前,我国已有一种技术可以延时检测体内酒精含量。通过这种技术,即使体内酒精含量已新陈代谢完,仍可通过酒精留在体内的特异代谢物推算出当时的体内酒精含量,而这种代谢物在体内的留存时间达80小时。 办案单位的企盼—— 明确“醉驾入刑”操作细则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交警告诉记者,在“醉驾入刑”的大背景下,可以相信醉驾者会越来越少。但交警执法过程中,“醉跑跑”现象该怎样根治,的确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目前,是否构成酒驾的主要依据是对驾驶人员进行血液测试,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20mg/100ml即为酒后,超过80mg/100ml即为醉酒。如果驾驶员逃逸后不是当天被抓获,其血液测试结果就可能大打折扣。虽然警方还可以通过各种调查,查实驾驶员是否有饮酒行为,但是否达到醉酒标准,却不是通过证言可以获得的。 记者6月1日获悉,在“5·13”孔某远交通肇事逃逸案中,我市交警部门进行了大胆尝试,在血液测试已经无法取得证据的情况下,根据证人证言、嫌疑人自诉,认定其有醉驾嫌疑,并成功移交检察机关,法院如何审判将对此类案件产生指导作用。 交警部门是“醉驾入刑”的具体侦查办案单位,办案需要法律的指引,更需要相关部门尽快明确操作细则。 但交警部门表示,“醉驾入刑”后使得醉驾成为一种犯罪行为,驾驶者身份由过去的行政违法嫌疑人变成了犯罪嫌疑人。警方会穷尽一切办法,对其采取拘传、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多种强制手段,并利用种种证据来证明其涉嫌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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