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不到酒精含量就定不了罪?

时间:2011-06-09 09:20:48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查不到酒精含量就定不了罪?

 

 

 深圳商报记者

  醉驾伤人,逃逸4天后归案,事发时肇事者体内酒精浓度已无法检测。昨日,本已在深圳闹得沸沸扬扬的南山醉驾伤人逃逸顶包案,又因能否以醉驾入刑而引发争议。在南山检察院召开的公开审查会上,当事人双方、人大代表、交警、法学专家为此进行了充分辩论。

 

  醉驾逃逸案回顾

 

  5月13日晚,南山桂庙新村学林雅苑小区附近一男子驾车撞倒一对母女。下车后该男子不但不救人,反与同车人一起围殴闻讯赶来的伤者丈夫,引起围观市民公愤后逃跑。据伤者匡女士称,当时车上下来的3名男子浑身酒气,而事后交警所控制的肇事司机明显存在顶包嫌疑。事发当晚,还出现一名自称“南山区政府工作人员”的男子李某强,出面与被撞伤的匡女士协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此事经深大一名女学生目击并在微博上曝光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5月16日和17日,专案组通过围观群众举报,以及对“顶包司机”家人的调查,最后确认“自首”的孔某志并非肇事司机。同时,民警通过调取事发地点监控录像,初步确定案件嫌疑人为孔晓远。

 

  经现场目击群众辨认,确定孔晓远为肇事逃逸司机。在大量证据面前,孔晓远供述了肇事事实,承认自己饮酒后驾车,在倒车过程中撞伤母女2人后逃逸。至此,案件宣告侦破。

 

  多名做伪证者被治安拘留

 

  在交警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孔某远进行刑事拘留后,“顶包者”孔某志及粤B6D585小车车主张某红也因提供虚假证言干扰公安机关办案,被处以10日行政拘留。

 

  5月18日,深圳市交警局宣布,经过调查认定了南山“5·13”撞人事故其他涉案人员——南山区纪委工勤人员李某强,以及其他和肇事司机孔晓远一起吃饭的、并在事后为其作证的朋友田某升、钟某霞、曹某营,均有提供虚假证言、干扰公安机关办案情节,遂对上述4人处以治安拘留10日的处罚。其中,李某强已被停职,接受立案调查。

 

  当晚喝了11杯白酒、2杯红酒

 

  5月13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孔晓远与张某红等8人在南山区学府路学林雅苑对面的饺子馆吃饭。经侦查警方认定吃饭其间,犯罪嫌疑人孔晓远与张某红等5人,共喝了两瓶500ml装的52度小糊涂仙白酒和两瓶红酒。其中犯罪嫌疑人孔晓远喝了11杯白酒和2杯红酒。

 

  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孔晓远弃车逃逸,后于5月17日被抓获归案。

 

  经鉴定,伤者匡女士及其女儿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公安机关先以涉嫌交通肇事对孔晓远刑事拘留,后以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

 

  受害者和深大师生被恐吓

 

  昨日,南山检察院邀请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各自律师、侦查机关代表、法学专家及人大代表坐在一起,召开了公开审查会。会上,受害人匡女士称,“我本人腰椎骨骨折,而我女儿的伤情也还没有恢复,已经很接近重伤的标准了。”她说,事发后,对方仅赔偿了5000元,但是不断有人恐吓她和家人,甚至说过后要买下她的手脚。

 

  深圳大学的师生也反映受到了威胁。一名老师说,有的做了证人的学生还找到老师诉苦,寻求保护;有的老师在微博上发帖,还遭到了谩骂和威胁。

 

  对此,孔晓远的代理律师称,孔晓远及其家人没有这种行为;因该案还有多人被治安拘留,不排除为他人所为。

 

  焦点:如何入刑惹争议

 

  该案已经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但是用何种罪名对孔晓远起诉,却引起了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在本案中,两名被害人均为轻伤,现有证据构不成交通肇事罪。

 

  而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在本案中,因犯罪嫌疑人孔晓远酒驾后逃逸的原因,造成其归案后已无法再检测其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时的血液酒精含量。这种直接证据的缺失,以危险驾驶罪起诉也有障碍。

 

  对此,昨日的审查会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警方:逃逸主观故意很明显

 

  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大队大队长刁广东认为,犯罪嫌疑人孔晓远在案发后逃逸,因此虽然警方也曾想侦查实验,但不能依法确认当时醉驾的具体情况。孔晓远归案后态度很诚恳,但因其在第一次传唤时作了假口供,其逃逸的主观故意非常清楚。

 

  公安机关对逃逸现象抱着严加惩处的态度,希望通过此案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

 

  间接证据也可认定醉驾

 

  法学专家、深大法学院教授陈正沓认为,任何一个案件现场都是无法恢复的,需要按照证据来推定。虽然没有直接证据,但如果间接证据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依然可以入罪。在司法实践中,凭间接证据入罪的案例也不少。

 

  本案中,如果现有证据如证人证言、自身陈述、常识判断等间接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依然可以认定嫌疑人达到醉酒、构成危险驾驶罪。

 

  陈正沓还认为,该案无论最终的处理结果如何,都是一个非常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都将为今后的司法实践提供积极的参考。

 

  犯罪嫌疑人孔晓远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中,明确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达到醉酒标准方能够入罪。本案中,并无直接证据可以证实犯罪嫌疑人当时血液的酒精含量达到了相关标准,因此不能推定其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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