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文物管理罪的立法评价

时间:2010-11-01 18:27:29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妨碍文物管理罪的立法评价 

 

1979年刑法中,关于文物犯罪的条文只有两个,即第173条(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和第174条(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虽然后来在1982年国家立法机关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且于1991年对之进行了修改,其中以附属刑法的形式对1979年刑法典关于规范文物犯罪的不足进行了有关补充性规定,198711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16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对文物犯罪的打击与防范,但由于一方面立法显得较为分散,适用起来不方便,另一方面罪与刑也不尽相称,因而没能发挥出应有的打击与防范文物犯罪的功效。正是为了改观这种局面,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对1979 年刑法中有关文物犯罪的条文进行了重大修改。

 

1997年刑法关于文物犯罪的修订特点有以下几方面:

 

1.增加了新罪名。由于1979年刑法中关于妨害文物管理的犯罪的规定只有两个条文-173条和第174条,1980年原刑法实施后,问题逐渐显露出来。较为突出的便是1979年刑法关于妨害文物管理的罪名太少,不能适应国家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因此,有关部门针对此种情况提出增加新罪名的建议。

如国家文物局就向立法机关建议增设非法经营文物罪非法拍卖珍贵文物罪私自拍摄、拓印、复制文物、文物资料罪。(注:参见高铭暄等主编:《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总览》(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80页。)1997年刑法第326 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等一定意义上就是采纳了前述有关立法建议。

 

2.吸收了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前面我们已经指出,1991年,为了强化国家刑法对文物犯罪的打击与防范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1997年刑法第328条规定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就完整地吸收了《补充规定》的相关内容,故全国人大明确规定,1997年刑法生效后,前引《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予以废止。

此外,1997年刑法第324条、325条、326条、和327条均吸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内容。(注:参阅徐霞等编:《实用刑法对照表》,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16219页。)

 

  3.调整了罪刑关系。1979年刑法第174 条对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规定的刑罚,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些学者和实务部门对此提出过罪刑不协调的异议。如有人指出:关于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1979年刑法对其规定的刑罚偏低,应当适当提高处刑幅度。(注:参见高铭暄等主编:《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总览》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212331页。)国家立法机关在修订1979年刑法时,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在1997年刑法第324 条中,对故意毁损文物罪、故意破坏名胜古迹罪情节严重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就使罪刑关系更为协调了。

 

友情链接

本站关键词:刑事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网-张建军律师-犯罪咨询-律师咨询-刑事辩护-刑事律师-刑事诉讼-辩护律师-刑事法律咨询-深圳法律咨询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网 首席律师 张建军律师 预约咨询专线:13631680942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洲石路九围段宏发科技园十号铺 广东青泉律师事务所
邮 编:518126 电子邮箱:8367609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