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员工窃取iPad2数据出卖 3人获刑

时间:2011-06-15 09:40:55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富士康员工窃取iPad2数据出卖 3人获刑

 

深圳宝安网

 


 

富士康员工窃取iPad2数据出卖

一家工厂根据数据生产iPad2后壳保护套销售,3人获刑,共处罚金28

深圳新闻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承松系深圳市迈拓电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从事电子产品相关配套、附件的生产和销售。被告人侯鹏娜原为富士康集团的员工,后离职。20107月,肖承松多次联系侯鹏娜,让其设法获取iPad2平板电脑的相关数据信息,同时承诺如果提供的信息数据真实,日后将生产的产品以成本价销售给侯鹏娜。侯鹏娜遂找到时任富士康集团研发部专案组副课长的林克诚。同年9月的一天,肖承松将2万元人民币交给侯鹏娜由其转交林克诚。

 

20109月下旬,林克诚从其所在课题组专门负责机构制具的工程师电脑中,将iPad2平板电脑后壳的3D数据图档拷贝进U盘并秘密夹带出公司,于920925两次将同样的iPad2电脑后壳的3D数据图档发给侯鹏娜,侯鹏娜又用电子邮箱转发给肖承松。肖承松得到该数据图档后,即委托东莞一家工厂生产出100多个iPad2平板电脑的后壳保护套样品,并在网上进行宣传和销售。该网页内容陆续被多家公司进行转载。

 

涉案信息成本206万元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经侦大队接报案后,委托中南财经大学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论认为富士康集团研发的iPad2代产品外壳图纸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从被告人处提取的电子数据U盘中存储的信息与权利人的信息具有同一性。经深圳市中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涉案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为人民币206万元。

另据介绍,富士康集团制定有各项保密文件,对保密制度进行了详细周密的规定。富士康集团还与企业员工签订有《诚信廉洁暨智慧财产权约定书》,其中保密条款对员工的保密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

 

3名被告人悔罪获轻判

宝安法院认为,涉案iPad2平板电脑后壳3D数据图档在案发时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且权利人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属商业秘密。被告人林克诚违反与公司的保密协议及公司的保密规定,将其掌握的商业秘密提供给他人使用,被告人肖承松、侯鹏娜采取利诱的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3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肖承松、林克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侯鹏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鉴于3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被告人林克诚还通过其家属主动退回2万元赃款,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理,对肖承松、林克诚、侯鹏娜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有期徒刑12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通过不法手段从富士康集团窃取iPad2的信息并用于生产和销售,宝安法院近日对涉案的3名被告人肖承松、林克诚、侯鹏娜侵犯富士康集团商业秘密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认定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有期徒刑12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晶报记者朱长河 通讯员 戴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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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冒牌“苹果”手机

3名工厂负责人被判刑

(记者 朱长河通讯员 钟如君)山寨手机爱傍名牌,一些不法厂商“借用”品牌销售产品,谋取非法利润。近日,经宝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3名工厂负责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刑。

被告人沈某、计某、陈某3人案发前系深圳市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092月开始,3名被告人未经苹果公司许可,组织工人在位于宝安区西乡鹤洲的工厂生产假冒的“苹果”牌手机。201099日,市公安局依法对上述地址进行搜查,现场查扣假冒“苹果”牌手机32GB 3GS手机50部,假冒“苹果”牌手机32GB 4GS WIFI JAVA手机650部,假冒“苹果”牌手机后盖外壳共2950个。经鉴定,上述物品市场价值为人民币33.93万元。

近日,被告人沈某、计某被宝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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