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首例公益诉讼一审判决 四被告赔偿56万

时间:2011-06-30 16:05:59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宝安首例公益诉讼一审判决 四被告赔偿56

深圳宝安网

 


 

  昨日,宝安法院对宝安检察院督促起诉的宝安区救助管理站代无名死者索赔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

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使得一无名妇女死于非命,她的权利该如何维护?一起由宝安区检察院督促起诉,宝安区救助管理站为原告,代无名死者索赔的公益诉讼案件引起市民高度关注,这也是宝安法院受理的第一起为无名死者维权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一审判决

  四被告共赔偿56万余元

  昨日,对由宝安检察院督促起诉的深圳市宝安区救助管理站代无名死者索赔一案,宝安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深圳市金华南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嘉森木业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共支付无名死者死亡赔偿金534586.2元、丧葬费32715.5元,合计人民币567301.7元。上述款项由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救助管理站代为保管。

 

事件回放

  无名女子命丧车轮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12191045分许,被告陈文康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沿宝安区观平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观澜街道康城假日酒店路段时,与沿人行横道过马路的一位女子(约30岁)发生碰撞,该女子倒地后,又被被告邓昌伟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碾压,造成大客车损坏、该女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交警局宝安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文康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昌伟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无名氏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陈文康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深圳市金华南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系肇事大型普通客车的登记车主,该车已购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交强险和商业保险。邓昌伟系肇事轻型厢式货车的驾驶员,深圳市嘉森木业贸易有限公司系该车所有人,该车已购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后,深圳市金华南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垫付了10210元的丧葬费用。

 

  司法解释

  救助站代为诉讼有法可依

  本案无法查明死者的身份信息,无法找到死者的近亲属。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2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死亡赔偿金按照事故发生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0年。其死亡赔偿金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为保存”。由此可见,在广东省的地方法规中,已经授权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为保管在交通事故中丧生的无名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因事故发生地暂未成立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本案的原告,也就是宝安区救助管理站,作为法定的社会救助机构,是代为保存身份无法确认死亡人员赔偿金的合适主体。因此,参照相关地方法规的规定,原告对死者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是适合的当事人,可代死者无名氏起诉,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对于本案原告未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可待无名死者的身份确定后,由其近亲属再行提起诉讼索赔。宝安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本报记者 金晶 彭芳 通讯员 赵曼琪 黄洁/文 通讯员 王跃峰/

 

法眼看法

  开创国家司法机关

  为公民维权新模式

  ●宝安法院民一庭庭长 叶常春

  在我国,民政部门主管社会行政事务,具有社会救济、社会救助和社会服务的职能。救助站系民政部门直接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作为直接实施社会救助的事业单位法人,承担着对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无着的保障,并在流浪乞讨人员人身权益乃至生命权遭受侵害而其自身无法提出赔偿请求和无法查找到其近亲属的情况下,提供法律救助的义务,为流浪人员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和司法实践允许法律关系主体以外的第三人,就该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或处分权,在有关被管理的财产或法律关系发生的诉讼中,该第三人可作为当事人实施诉讼,从而成为诉讼担当人。

近几年来,公益诉讼成为人大代表、有关部门和社会关注的问题。如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环境污染问题等,这些涉及到大众、国家的利益谁来诉?尤其是对环境的破坏,光靠行政的、刑事的管理和处罚是不是就可以了,公益诉讼谁提起,诉权请求权应该包括哪些,是停止侵害还是对以前的侵害行为也要求赔偿,如何对众多的不确定主体赔偿等,公益诉讼需要研究的问题还很多。宝安区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开创了国家司法机关为公民维权的新模式,具有极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今后将继续借鉴这一经验,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是非常好的尝试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事诉讼法博士杨健

  公益诉讼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的诉讼,是相对于保护个人利益的私益诉讼而言的,其目标是以个体的诉讼形式,求得公众利益的回归。

  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公益诉讼的理念也日益成熟,但是在法律中的规定是比较缺失的。现在无论是业界还是学界,都认为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部门,在推进公益诉讼的发展方面具有天然的权威性,应该发挥全面性的主体作用,在受害人身份不明的情况下,检察院应该支持相关主管部门提起诉讼。

  宝安区检察院提起了公益诉讼之后,宝安区法院也根据司法实践需求依情给予了受理,推动了公益诉讼的进一步发展。这起无名氏公益维权诉讼可以说是非常好的一种尝试。检察院和法院在公益诉讼方面的相互协作、共同探索促使了这桩公益诉讼案件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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