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醉猫”被判处两月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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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首例醉酒危险驾驶案宣判。 深圳新闻网讯 昨日,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宗醉酒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魏某因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这是醉驾入刑后宝安区法院宣判的首宗醉酒危险驾驶案。 2011年5月30日晚18时许,被告人魏某与朋友在大浪山味园酒店吃饭饮酒。22时许,魏某驾驶粤BQ3201牌号的面包车离开。当被告人沿宝安区工业路一直驶至人民路口时,发现前面是红灯,错把油门当刹车,车头径直撞到前面等候的两辆车。宝安交警大队民警发现被告人魏某有醉酒驾车的嫌疑,遂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检查。当晚22时40分,魏某被带至民治恒生医院再次抽取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经深圳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魏某血液检出乙醇,含量为218.3mg/100ml。5月31日,被告人魏某被刑事拘留。6月3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魏某犯危险驾驶罪向宝安区法院提起公诉。 宝安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魏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福田 深圳晚报记者简洁 通讯员田娟报道昨日,福田区首宗酒驾获刑案件在福田区人民法院进行宣判,被告人宋某被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1年5月12日0时许,被告人宋某与朋友在南山区前海路附近烧烤档喝酒,至凌晨4时许返回家中,之后未作休息便去上班。当日下午4时许,宋某驾车上路行驶,自西向东行驶至福田区深南中路北方大厦路段时,在等候交通信号灯时睡着。赶至现场的多名民警连续拍打车窗多时,仍无法将其唤醒。随后民警将车辆后排车窗砸碎,才将其控制。当日下午5时许,民警把宋某带至医院抽血检测,经鉴定,宋某当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18.3mg/100ml。 福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宋某归案后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从轻处罚。深圳晚报记者金柱通讯员黄洁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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