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罪证据 深圳宝安网 宋山木辩护律师回应检察官观点 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罪证据 深圳新闻网讯 2011年6月28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宋山木涉嫌强奸一案,在深圳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事隔两天,记者采访了宋山木案件二审承办检察官,该检察官表示,一审的判决是正确的,本案证据足以证明宋山木当时违背了女方意志,应当维持原判。针对该检察官的观点,昨天,宋山木的辩护律师、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主任甘勇明给予回应时表示,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在没有查证属实之前,不能作为认定宋山木有罪的依据。同时,甘勇明对庭审焦点发表看法。 性关系是否自愿? 甘勇明认为,刘某自离开公寓至刚回到宿舍时表现是正常的,刘某的情绪是在与男朋友通过电话提出分手以后发生变化的(刘某此前就因为钱的事与男朋友发生感情危机,决定要与男朋友分手)。刘某与宋山木两人从公寓出来乘车回公司,刘某坐在副驾驶位置,一路谈的是刘某喜欢穿什么品牌的衣服,安排刘某去上海分校工作,增加1000元工资等。到公司楼下后,刘某一人下车上楼到公司签了当天的考勤表。而宋山木则打电话给主管人事的副校长告知其刘某不辞职了,不用安排代课老师了。这一切事后的表现,未见任何不正常。 还有,进公寓后,宋山木说刘某的脚有味道要她脱掉裤袜,刘某马上就脱了,刘某从来没有说过脱裤袜是被迫的。还有,宋山木开着厕所的门大便,与刘某聊天,刘既没有表示反感,也没有开门离去。种种表现说明,在发生性关系前,双方已经有了性行为的暗示。还有,宋山木让刘某一起去公寓,刘某先下楼去停车场等宋山木,她对于去公寓可能发生的事情是采取放任的态度的。之所以说采取放任态度,是因为,根据刘某的陈述,案发前几天,宋山木约她单独到健身房,在健身房,当她告诉宋山木与男朋友感情发生危机后,宋山木明确对她说,以后跟着我好了,我会找个时间让你感到幸福和快乐的。作为一个有性经验的知识女性,对于一直向其示好的宋山木此番话中的含义不会不理解。 是否“有感情基础”? 甘勇明认为,有无感情基础并非构成强奸的充分条件。检方只强调宋山木单方对女方示好,却忽略了女方对于男方的示好从来没有拒绝过的事实。宋山木与刘某的交往也非仅限于工作关系,刘某在分校上班时,宋山木就给了刘某自己的手机号码。刘某调到总部后,宋山木给刘某买药、给钱交罚款,刘某都接受了。说明宋山木与刘某之间有私人交往,而非仅是工作关系。 二审时,山木培训中心主管人事的副校长出庭作证,证明刘某两次内部工作调动和辞职走的都不是正常的程序。调动是刘某直接打电话向宋山木提出,宋山木直接安排的。员工辞职按规定要提前一个月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请,不辞而别是会被扣发当月工资的。而刘某不辞而别,宋山木不仅没有扣工资,反而多发了3000元。 是否存在“金钱交易”? 甘勇明认为,宋山木说双方发生性关系后,女方提出缺钱。女方是没有承认。但是宋山木在得知刘某离职后,在不知道刘某报警的情况下,仍发给了刘某全月工资和多发了3000元钱,刘某接收了并且很快花了。事实证明宋山木所说并非空穴来风。其实,宋山木说刘某问他要钱,并非是为了证明双方是金钱交易,在宋山木看来,在他这一方面,他从来不认为自己是在用钱买春,而是发展感情,甚至要培养刘某到英国分校当校长。所以他在法庭上说,当女方提出缺钱时,他对刘某说这时候提钱有伤感情。但这并不代表女方的想法,并不能排除女方为了钱而自愿与宋山木发生性关系的可能。 深圳商报记者包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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