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婚姻法新解释亮点被淹没 别为了利益结婚 来源:法制日报 对话人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 全国律协民委婚姻家庭法论坛副主任王芳 《法制日报》记者余飞
《法制日报》实习生赵晨熙 对话动机 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此后,关于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报道不断,坊间的各种议论也一直未停歇。尽管婚姻法是一部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但此次新司法解释受到如此高的关注度,也颇有些超乎寻常。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为何能吸引如此高的关注度?这种高关注度反映了哪些社会问题?今日《法制日报》记者就此与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全国律协民委婚姻家庭法论坛副主任王芳展开对话。 □对话 房价“抬高”新解释关注度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至今已有数日,但公众对这一司法解释的关注热度丝毫未减。此前也有专家分析称,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仅是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依据,并不是公众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准则,为何仍有如此高的关注度? 李明舜:此次司法解释之所以会引起如此高的关注度,主要是因为司法解释所涉及的内容都是与人们婚姻生活息息相关的,都是与人们切身利益相关的热点问题。 婚姻关系主要包括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这些对一个家庭来说是比较敏感的问题,此次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对这些内容都有涉及。以身份关系为例,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对亲子鉴定作出了相关规定,这就涉及到一个家庭的繁衍以及夫妻间是否存在不忠的问题;对于社会上出现的骗婚行为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在离婚问题上,也涉及到了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离婚问题。而在财产关系方面,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最重要的就是不动产也就是房产的规定。在这些条文中,有5条都是涉及房产问题的。 可以说,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内容比较全面,尤其包括了财产、房产等问题,所以受关注度比较高。 王芳:还有一个原因在于,现在我国的离婚率在不断上升,可以说谁都有可能面临离婚的困境,因此人们对此会比较关注。 记者: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规定中,涉及房产的规定较多。而目前公众对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关注,也多集中在涉及房产的条文上。 李明舜:这个问题要从现在的社会大背景来看。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现在的婚姻越来越物质化、越来越具有功利性。人们在结婚过程中会更多地考虑到自己从婚姻中获得的利益,人们集中热议房产问题,也体现出人们对自己利益的高度关注。所以,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公布后,公众对那些今后有可能涉及自己利益的条文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度,比如婚姻财产的归属问题、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等。 另外,现在房价居高不下,购买一套房子的困难很大,而且房子的价值还在与日剧增。所以,房子不仅是婚姻的住所、家的载体,而且是非常重要且来之不易的财产,因此公众势必会对此给予高度关注。 还有一点就是目前的住房保障制度还不健全,如果离婚后没有房子了,可能连住的地方都没有,这也是人们关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涉及房产内容的一个原因。 女性利益是否被忽视 记者:从目前公众对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关注度来看,在房产之外,大家还认为新司法解释忽视了女性的利益,认为此次司法解释对女性而言是不公平的。 李明舜:应该说这次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还是比较中立的,并没有显性的对女性有歧视。但是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法律作出的是中立的规定,但是具体到个人身上,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一直以来,我国是以男性为主导的社会,因此法律在考虑和实施的过程中也会过多地从男性的角度来考虑,这些问题在女性看来,会被认为存在着不公平。 比如说房产的问题,现在的婚姻都是男婚女嫁,一般而言,房子是由男方来准备,女方则是准备嫁妆,而结婚几年后,房子的价值会越来越高,而嫁妆却已经消耗光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离婚,男方会得到更多的经济收益,而女方的收益会比较少。随之而来的就是抚养问题,在确定子女的抚养权时,要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和经济条件,但是女方没有房子、经济收益也小,自然在争夺抚养权上处于劣势,很有可能争不到孩子的抚养权。
在我看来,法律仅仅制定中立的规定是不够的,应该更加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也就是对老人、妇女儿童等人群的保护。在法律的实际执行中,应该更加注重男女平等,更加注重保护弱势群体,关注他们的利益。当然,也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法律,做到真正的平等。 王芳:之所以会被认为对女性不公平,其中一个原因在于不少人对新司法解释存在误读、误解。比如新司法解释第十条关于婚姻双方在婚前贷款购买房产的规定,很多人看了这一点,就认为房子的首付是谁付的,就写谁的名,最后离婚了,即使女性在婚后与男方共同还贷,也无法获得房产和相应的补偿。但是在新司法解释的第十条中已经明确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所以说女方还贷是有补偿的,而且双方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最后离婚时房产是双方协议处理,还是认定为共同财产。但是许多人并没有真正地了解法条、解读法条,误解了相关规定,认为对女性不公。 新解释真正亮点被淹没 记者:新司法解释在生育问题上也作出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这一规定被认为是保障了女性的生育权。不过,就目前公众的关注点而言,大家似乎对这一保障性条款没多少兴趣。 李明舜:这些问题的受关注度确实不高,其中有多方面的原因。就生育权来说,公众对其不怎么关注,是因为人们对社会性别的敏感度不高,也就是所谓的男女平等意识还不够高。除此之外,还有一点原因就是,与房产等相比,涉及生育权争议的问题在生活中并不是很常见,并不是与每个人、每个家庭都有关系,普遍性不高。 王芳:这主要因为在平时的生活中,甚至是在法院办理离婚案件中都很少涉及这些内容。在我们办理的婚姻诉讼中,大部分都是离婚的,而离婚案件中的房产等财产问题可以说在每个案子中都会涉及到,是人们最关注的问题。而涉及女性生育权等问题的案件非常少,所以人们也不会去关注这些规定,而是去关注与自己利益更大的房产的相关规定。 李明舜:但实际上,新司法解释中关于生育权等方面的内容很有意义,对女性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些规定不但保护了女性的利益,而且还对促进男女平等有很大帮助,公众应该对这些内容多给予一些关注。 王芳:新司法解释中很多条款在保护妇女上都有很大的作用,这才应该是新司法解释的亮点,但却被人们忽视了。比如新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发生一些重大理由,比如一方存在故意隐藏、转移财产的情况,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这点其实对女性的保护力度很大。过去有的夫妻准备离婚了,但一方开始转移财产,另一方也没有办法,无法提出分割财产,最后给自己造成损失。这次的规定很好地保护了夫妻中的受害一方,大多数为女性。 对于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我们也要有相应的思考。第一,我们的婚姻观念需要调整,对于婚姻不要再抱着那种功利的心理,为了赚取利益而结婚;第二,传统的婚恋习俗要改正,以前都是男方准备不动产,也就是房子。现在婚姻双方可以一起来准备房子,共同来负担,最后也可以共同来署名。夫妻双方可以根据经济实力来分配。这样的话,双方都有付出,也可以都有回报;第三,我国的婚姻法在经历了不断的修改之后,逐渐由以前的强调夫妻是一体,变为了现在除了强调夫妻一体外,更加充分保护夫妻任何一方的个人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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