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构成特征 (一)犯罪客体 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国家安全”,是指国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政治基础和物质基础的安全。具体是指国家的独立、国家的团结统一、国家的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政权、基本制度及国家的其他根本利益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是指我国的主权独立、团结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稳固及其他国家根本利益的安全的总和。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及其安全,是国家生存和发展最重要的基础和最根本的保证,是国家的最大利益,是党领导人民进行长期奋斗所赢得的胜利果实,集中体现着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国家兴衰存亡的命运。因此,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是一切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机构、个人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但总的来说就是《刑法》第102条至113条所规定的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本类罪无论在客观上采取的是公开的还是秘密的,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方式,均不影响本类罪的成立。本类罪在客观上并不要求有实际的物质性的危害结果的产生,即只要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各种危害国家主权、破坏国家的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或者侵害国家的其他基本利益,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如果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思想而无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者实施的不是刑法所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均不构成本类罪。 (三)犯罪主体 本类犯罪主体是自然人犯罪主体,且多为一般犯罪主体。对于大多数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来说,不论是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只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年满16周岁,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但某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其主体范围有着严格的限制。如背叛国家罪、资敌罪的主体只限于中国公民;叛逃罪的主体只限于中国公民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危害国家安全这一类犯罪,实际承担刑事责任而被刑罚处罚的只能是自然人。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故意,即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对于本类罪名中的大多数犯罪,如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等等,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而对于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都可以构成该罪(例如行为人明知自己所经营的出版物中含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有害信息,但却仍然将该非法出版物售出,以致该出版物流入社会的,对于出售该非法出版物的人应当认定为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实践中,行为人直接追求的具体危害结果可能是不同的,但危害国家安全的实质是相同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动机也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动机不影响本类罪的成立。在大多数情形下,只需确认行为人所直接追求的具体危害结果内容,便足以认定其当然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