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概念、特征与认定 一、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Crimes of Undermining the Order of Financial Management)是指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外汇、有价证券以及金融机构、证券交易和保险公司管理的活动,破坏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特征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类犯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即破坏我国的货币、外汇、有价证券管理制度以及对金融机构、证劵交易和保险公司组织和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度。 (二)这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外汇、有价证券以及金融机构、证券交易和保险公司管理的活动,破坏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可以将其归纳为以下七种类型: 一是破坏货币管理制度的犯罪行为。 二是妨害金融机构的犯罪行为。 三是破坏有价证券管理制度的行为。 四是扰乱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的犯罪行为。 五是破坏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犯罪行为。 六是破坏外汇管理制度的犯罪行为。 七是特殊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这类犯罪都是以作为方式实施的,而且有些犯罪行为还与行为人的职务或身份有关。 (三)这类犯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犯罪,其中有的犯罪,法律规定必须具有“明知”或“故意”。过失不构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认定 行为人伪造货币又有出售、持有、使用、运输伪造的货币行为的,不能认定为数罪而适用并罚方式处理,仍然只定一个伪造货币罪,将出售、持有、使用、运输的行为作为伪造货币罪的一个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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