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伪造信息骗取国家补助14.8万元 犯诈骗罪获刑三年两个月

时间:2017-04-13 14:35:19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日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村干部骗取国家补助案件,上诉人杨某被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杨某原系重庆市涪陵区某村村委会副主任。2012年3月至2015年3月期间,杨某冒用孙某、廖某、勾某等人信息,并伪造被冒用人员系返乡农民工、土地租赁协议、创业投资计划书等相关资料,向涪陵区工商局申报5家微型企业,骗取国家微型企业补助14.8万元。后杨某以培训费名义,分别支付被冒用信息人员5000元至11000元不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结合杨某主动认罪、退出赃款等情节,判决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杨某以其帮孙某、廖某、勾某申报是代为申报,未伪造信息,且申报企业仍在经营,不属刑事犯罪;被害方在审查微型企业申报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其有严重腰椎疾病,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可适用缓刑等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重庆三中院审查认为,杨某以他人的名义申报微型企业的过程中,伪造申报资料,分别获得国家财政补助资金3.4万元、2.4万元、2.4万元,之后对获得的补助资金进行分配占有,并未用于微型企业的生产经营。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孙某、廖某、勾某名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属于诈骗犯罪行为。审核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审查杨某提交的微型企业申报材料并进行实地检查,并不存在刑法上的过错。杨某多次诈骗国家财政补助资金达14.8万元,数额巨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无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不属于诈骗罪的犯罪情节较轻情形;杨某有腰椎疾病也不是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故对杨某不宜宣告缓刑。

综上,重庆三中院裁定驳回杨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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