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他人身份证办银行卡 法院判罚金一万两千元

时间:2017-04-14 15:25:20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陈某和孙某持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被银行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公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陈某罚金12000元,孙某罚金10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6年12月,在某银行内,被告人陈某伙同被告人孙某持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被告人孙某于当日被民警查获,后协助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在案扣押身份证五张及电话卡三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及犯罪未遂的处罚情节,孙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立功及犯罪未遂的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孙某单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孙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最终,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陈某罚金人民币12000元,孙某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友情链接

本站关键词:刑事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网-张建军律师-犯罪咨询-律师咨询-刑事辩护-刑事律师-刑事诉讼-辩护律师-刑事法律咨询-深圳法律咨询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网 首席律师 张建军律师 预约咨询专线:13631680942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洲石路九围段宏发科技园十号铺 广东青泉律师事务所
邮 编:518126 电子邮箱:83676090@qq.com